Enews367 政府採購法修法重點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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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醫學大學e快報 第367期  總務處專題

政府採購法修法重點分享

總務處採購組 蔡麗桐組長

  政府採購法於民國87年5月公布,88年正式實施迄今已屆滿20年,期間經歷6次的修改。今年大幅修正18條,增訂3條,總計修訂21條,於108年5月22日由總統公布、108年5月24日正式生效。藉由本次修法,兼顧興利與防弊,使採購制度更臻完備健全,有助於提升採購效能及正面意義。

  本校接受政府補助款辦理採購案,金額達公告金額(100萬元)以上,則需依照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臚列本次修正之條文內容會與本校執行採購業務有密切關係之重點條文分述如下:

  一、增訂巨額採購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之機制,協助審查採購文件及提供與採購有關之諮詢,以提升採購功能及效益、使採購作業程序更為周延及確保採購品質。其他採購有必要者得準用之。

  二、強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機制,要求廠商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採取必要防範措施,降低發生職業災害的風險,並加強查核機制,避免勞工發生職業災害。

  三、增訂一定金額(100萬元)以上之採購,應由採購專業(有證照)人員為之。

  四、刪除採最有利標須為「異質採購」及「不宜採最低標辦理」之條件,以鼓勵機關靈活運用採購策略,提升採購品質。

  五、取消現行評選委員會委員之人數(17人)上限,並增訂機關辦理評選作業遴聘之「專家學者」,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以避免評選作業有過於偏袒機關之疑慮。

  六、增訂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

  七、機關可基於促進自然資源保育與環境保護之目的訂定技術規格。

  八、增訂社會福利或文化創意服務,以採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為原則。

  九、修正「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之規定。

  十、原規定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契約,訂明廠商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新法修正為採購契約「應」訂明一方當事人執行錯誤、不實或管理不善者,致他方遭受損害之責任,修正過去僅針對廠商賠償責任之規範。

  十一、加重行賄行為之處罰:將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等行賄行為明列為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情形,並列入不良廠商,停權三年。支付前金後謝促成採購契約之成立者,加重契約罰款為行賄金額的兩倍。

  十二、增訂機關通知廠商停權前,應讓廠商有陳述意見的機會,並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構成停權要件。另增訂「情節重大」要件,以符合實務見解及比例原則。

  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與行政院工程會相關解釋函相當多且繁雜,而實務執行程序更是一門深奧的學問。採購是法律行為,採購經辦人員要隨時注意法規,才能正確的執行採購事項。總務處採購組人員在法律的允許範圍內盡量簡化流程及以不叨擾請購者的原則下,戰戰兢兢的執行各項採購業務,歷年來也多次受到補助單位的正面肯定。過程雖然有許多的壓力及辛酸,但也很感謝老師們的體諒及配合,讓採購人員能在合法、合理的前題下買到使用者預期的標的物及如期完成結案任務。

(資料參考來源: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https://www.pc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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