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ews379 所得稅法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相關規定

出自KMU e-News

跳轉到: 導航, 搜索

高雄醫學大學e快報 第379期  會計室專題

所得稅法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相關規定

會計室 王怡文

  政府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可於申報所得時扣除12萬元。自108年1月1日起施行,109年申報10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因應近年來人口結構改變,少子化及人口老化日趨嚴重,政府推動長期照顧政策,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其額度比照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以適度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的負擔。

  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其照顧方式、適用條件及應檢附證明可分為以下四種:
  一、 聘僱外籍看護工者,檢附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許可函影本。
  二、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且全年累計入住達90日者,檢附入住累計達90日的繳費收據影本、地方政府安置公文影本(受全額補助者)或相關證明文件。
  三、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服務,且接受評估失能等級為第2級至第8級者,檢附繳費收據影本任一張、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公文影本(免部分負擔者)或相關證明文件。
  四、家人自行照顧尚未聘僱外籍看護工者,符合可聘僱外籍看護之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者,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或經指定醫療機構進行專業評估並符合聘僱外籍看護者,檢附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暨巴氏量表影本。

  其中個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前開身心失能者適用條件者,除原有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萬元,得再扣除長照扣除額12萬元,合計可減除32萬元,對於有身心失能照護需求的家庭,提供適切的協助。
  為服務民眾便捷報稅,國稅局與衛福部、勞動部跨機關合作提供長照扣除額資料查詢,納稅義務人如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向國稅局臨櫃查詢或上網下載之扣除額資料已列示符合長照扣除額者,可免檢附證明文件。
  但須特別注意的是,為使政府有限資源有效運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訂有排富條款,申報戶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或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之扣除金額(108年度為670萬元)者,就不能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全球資訊網─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專區)


enews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