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ews396 人力資源室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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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本辦法經110年3月18日本校109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修正重點如下,除第三項另有規定外,餘自同年4月1日起施行。
A2:本辦法經110年3月18日本校109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修正重點如下,除第三項另有規定外,餘自同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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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5條第2、3項:明定育嬰留職停薪相關行政程序(含留停及復職申請)規定。嗣後育嬰留停除具特殊急迫性事由,經事先簽請學校首長核准者外,應於2個月前填具「育嬰留職停薪申請表」檢附證明文件提出,申請表請自人資室→常用表單→教職員工適用網頁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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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5條第2、3項:明定育嬰留職停薪相關行政程序(含留停及復職申請)規定。嗣後育嬰留停除具特殊急迫性事由,經事先簽請學校首長核准者外,應於2個月前填具「育嬰留職停薪申請表」檢附證明文件提出,申請表請自[https://personnel.kmu.edu.tw/index.php/zh-TW/form-download/%E5%85%B1%E7%94%A8%E8%A1%A8%E6%A0%BC 人資室→常用表單→教職員工適用網頁]下載使用。
:二、第9條:事假、家庭照顧假及休假之最小請假單位由原1小時修訂為0.5小時,以增加運用彈性。請至校務資訊系統「T.1.2.15.請假(以時計)」申請。
:二、第9條:事假、家庭照顧假及休假之最小請假單位由原1小時修訂為0.5小時,以增加運用彈性。請至校務資訊系統「T.1.2.15.請假(以時計)」申請。
:三、第12條:補行請假手續之期限由原14日修訂為3日(由校務資訊系統之線上請假程式控管,職員工逾限無法維護假單,並自110年4月6日起施行);另,明定補提證明之期限為7日。
:三、第12條:補行請假手續之期限由原14日修訂為3日(由校務資訊系統之線上請假程式控管,職員工逾限無法維護假單,並自110年4月6日起施行);另,明定補提證明之期限為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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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科技部補助人文學及社會科學經典譯注研究計畫能否列為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之代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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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規定略以,教師應以專門著作送審其教師資格;體育、藝術、應用科技等以技能為主之教師聘任或升等,得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復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以下簡稱審定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略以,專門著作包含已出版發行之專書、期刊論文及研討會論文集等;另於第15條至第18條規範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之形式及內容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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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為推動多元升等,教育部於105年5月25日修正審定辦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已將送審著作須具「...個人原創性,且非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學術著作送審」修改為「...個人原創性,且非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研究成果送審」,放寬研究成果即可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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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故109年12月25日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1090172541號函釋,科技部補助人文學及社會科學經典譯注研究計畫成果,如符合上開要件,當可送審為代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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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1條第2項所定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應符合「公開」之規定,「公開」之意旨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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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專門著作應符合:一、為已出版公開發行或經出版社出具證明將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二、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三、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以光碟發行或於網路公開發行之著作。」及第3項規定:「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送審通過者,應依本辦法規定公開出版發行」,爰此,無論專門著作之專書、期刊(含電子期刊)、研討會論文集,或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均應符合「公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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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故106年2月21日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1050150406號函釋,所稱「公開」係指於國家圖書館或學校圖書館可查得。如無法查得者,送審人應檢具出版發行單位送存國家圖書館或學校圖書館之各該館藏資訊,或得公開查找全文、或書目資訊之刊物網址,並提供審查意見,俾利學校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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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修訂版本

高雄醫學大學e快報 第396期  人力資源室專題

人力資源室Q&A

Q1:本校「職員工出勤及加班管理要點」於近期修正,修正重點及施行日期為何?

A1:本要點經110年3月11日本校109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修正重點如下,並自同年4月6日起施行。

一、第6點第3、5、6款:考量本校職員請假係採線上作業(手機亦可操作),不受時空限制,故補辦請假及註銷異常紀錄程序之期限由原14日修正為3日,以促請同仁儘早補正出勤紀錄。
二、第6點第5款:明定因私人交通工具故障致晚到班者,其逾應上班時間1小時以上未出勤之時數得依比例不計薪。
三、第6點第6款:絕大多數遲到早退同仁與應上下班時間差距多在20分鐘之內,而忘未簽到退之同仁亦多依上下班時間出勤,爰註銷異常出勤紀錄所需請假時數由原1小時修正為0.5小時。惟遲到早退逾30分鐘以上者,恕不再受理異常紀錄註銷申請。

Q2:本校「教職員工請假辦法」亦於近期修正,修正重點及施行日期又為何?

A2:本辦法經110年3月18日本校109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修正重點如下,除第三項另有規定外,餘自同年4月1日起施行。

一、第5條第2、3項:明定育嬰留職停薪相關行政程序(含留停及復職申請)規定。嗣後育嬰留停除具特殊急迫性事由,經事先簽請學校首長核准者外,應於2個月前填具「育嬰留職停薪申請表」檢附證明文件提出,申請表請自人資室→常用表單→教職員工適用網頁下載使用。
二、第9條:事假、家庭照顧假及休假之最小請假單位由原1小時修訂為0.5小時,以增加運用彈性。請至校務資訊系統「T.1.2.15.請假(以時計)」申請。
三、第12條:補行請假手續之期限由原14日修訂為3日(由校務資訊系統之線上請假程式控管,職員工逾限無法維護假單,並自110年4月6日起施行);另,明定補提證明之期限為7日。

Q3: 科技部補助人文學及社會科學經典譯注研究計畫能否列為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之代表作?

A3:

一、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規定略以,教師應以專門著作送審其教師資格;體育、藝術、應用科技等以技能為主之教師聘任或升等,得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復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以下簡稱審定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略以,專門著作包含已出版發行之專書、期刊論文及研討會論文集等;另於第15條至第18條規範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之形式及內容要件。
二、 為推動多元升等,教育部於105年5月25日修正審定辦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已將送審著作須具「...個人原創性,且非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學術著作送審」修改為「...個人原創性,且非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研究成果送審」,放寬研究成果即可送審。
三、 故109年12月25日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1090172541號函釋,科技部補助人文學及社會科學經典譯注研究計畫成果,如符合上開要件,當可送審為代表作。


Q4: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1條第2項所定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應符合「公開」之規定,「公開」之意旨為何?

A4:

一、 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專門著作應符合:一、為已出版公開發行或經出版社出具證明將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二、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三、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以光碟發行或於網路公開發行之著作。」及第3項規定:「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送審通過者,應依本辦法規定公開出版發行」,爰此,無論專門著作之專書、期刊(含電子期刊)、研討會論文集,或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均應符合「公開」之規定。
二、 故106年2月21日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1050150406號函釋,所稱「公開」係指於國家圖書館或學校圖書館可查得。如無法查得者,送審人應檢具出版發行單位送存國家圖書館或學校圖書館之各該館藏資訊,或得公開查找全文、或書目資訊之刊物網址,並提供審查意見,俾利學校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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