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ews415 疫情影響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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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醫學大學e快報 第415期  會計室專題

疫情影響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相關事項

■會計室 謝純純

  因受疫情影響跨境移動,超過2年未入境之海外國人,經戶政機關遷出戶籍,將可能發生個人綜合所得稅居住者與非居住者身分認定疑義。

  依所得稅法第7條及財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規定,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之認定,係以在我國境內有無戶籍及居住天數為標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屬我國居住者,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適用5%至40%累進稅率:

  (一)在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在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我國境內者。

  (二)在我國境內無戶籍,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近期各國政府因應COVID-19疫情紛紛採行邊境管制、限制旅行或強制檢疫等措施,企業亦配合要求員工居家或異地辦公,以落實防疫政策,減緩病毒傳播,因而可能改變跨境移動或工作者於疫情期間停留或履行勞務工作地點,引發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認定個人居住者身分疑義。考量各國政府或企業採行相關防(檢)疫措施倘屬緊急且具暫時性質,不宜因而改變個人關於居住者或非居住者身分認定,稽徵機關於適用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時,將就個案事實從寬處理。納稅義務人倘對於身分認定尚有疑義者,建議可按以前年度申報方式先行申報,於稽徵機關有查核需要時,就其個案情形提供相關事證以供認定。

  針對受疫情影響致繳稅困難的納稅義務人,財政部有提供延期或分期繳稅的紓困措施,以協助民眾紓緩資金壓力渡過難關。不過,須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記得按期準時繳納延期或分期稅款,以免導致必需要一次全部繳清剩餘稅款。

  納稅義務人在原稅捐規定繳納期間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經審核核准,會一併收到展延或分期(含各期)之繳款書,繳款書上除載明繳納期限外,核准公文亦有明確提醒,如任何一期應納稅款未如期繳納,稅捐稽徵機關即會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特別提醒,因疫情影響申請緩繳稅款案件,分期期數最多可分36期,延期期限最長為1年,請務必留意各期繳款書之繳納期間,準時繳納,以保障自身權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https://www.ntbk.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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