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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Enews231 著作權Q&amp;A - 修訂歷史</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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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本站上此頁的修訂歷史</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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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Yufech: 新頁面: 高雄醫學大學e快報 第231期　 秘書室專題     == '''著作權Q&amp;A''' ==   秘書室二組 許郁琳組長   著作權法是距離我們工作中最接近的法律，以法條...</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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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lt;p&gt;新頁面: 高雄醫學大學e快報 第231期　 秘書室專題     == '''著作權Q&amp;amp;A''' ==   秘書室二組 許郁琳組長   著作權法是距離我們工作中最接近的法律，以法條...&lt;/p&gt;
&lt;p&gt;&lt;b&gt;新頁面&lt;/b&gt;&lt;/p&gt;&lt;div&gt;高雄醫學大學e快報&lt;br /&gt;
第231期　&lt;br /&gt;
秘書室專題&lt;br /&gt;
&lt;br /&gt;
&lt;br /&gt;
&lt;br /&gt;
&lt;br /&gt;
== '''著作權Q&amp;amp;A''' ==&lt;br /&gt;
 &lt;br /&gt;
秘書室二組 許郁琳組長&lt;br /&gt;
&lt;br /&gt;
&lt;br /&gt;
著作權法是距離我們工作中最接近的法律，以法條觀點來看有點艱難，以下用一些簡單的敍述以Q&amp;amp;A的方式，引用三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上與工作有相關之著作權觀念，若有空閒亦可至其網站上尋寶喔! (http://www.tipo.gov.tw/mp.asp?mp=1)&lt;br /&gt;
&lt;br /&gt;
'''Q：把別人的錄音寫成文字是否為新的著作?'''&lt;br /&gt;
&lt;br /&gt;
A：筆錄是著作權法所定重製的行為，他人的錄音內容，如果是語文著作或音樂著作時，純將他人的錄音寫成文字僅是一重製行為，無法成立獨立的著作。如在筆錄同時，另加以改作，則可成為新的衍生著作，依著作權法規定，衍生著作以獨立的著作保護之，因此可受著作權法保護；而原錄音的語文或音樂著作的著作權不受影響，要注意的是重製或改作都是原錄音著作著作權人專有的權利，如果未事先徵得同意，而予重製或改作，將會侵害原著作的著作權。（§3Ⅰ-5、§6）&lt;br /&gt;
因此，若為調查案件使用之錄音逐字稿，僅是重製行為；若是會議錄音僅節錄或摘要紀錄，則可成為新的衍生著作。&lt;br /&gt;
&lt;br /&gt;
'''Q：某機構同仁因公務需要，於上班時間內使用公家提供之器材與材料費，所拍攝的照片，其著作權屬機關或個人?'''&lt;br /&gt;
&lt;br /&gt;
A：依著作權法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本題所稱的「某機構」如屬公法人的機關，則其所屬的公務員因公務需要，於上班時間內使用公家的器材及材料，所拍攝的照片，雙方對於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的歸屬有約定的話，著作權屬機關或個人，即須依雙方的約定來決定。如果雙方對於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的歸屬沒有任何約定，則應依著作權法規定，該照片的著作人為從事拍攝的公務員，其著作財產權歸機關所屬的公法人享有。&lt;br /&gt;
（§11）&lt;br /&gt;
本校五十九週年校慶秘書室所安排拍攝照片人員所拍攝之照片，著作人格權屬於拍攝人員，財產權屬於本校；若是參加校慶之貴賓，拿起手機所拍攝之照片，著作人格權及財產權都屬於其個人。&lt;br /&gt;
&lt;br /&gt;
'''Q：徵文比賽主辦單位於活動後難以尋找時，著作財產權的歸屬問題?原得獎作品為獨唱曲，後再依原歌詞曲譜另作合唱曲，其著作財產權歸屬問題。'''&lt;br /&gt;
&lt;br /&gt;
A：徵文比賽的法律性質是類似民法的懸賞廣告或優等懸賞廣告，主辦單位發布比賽辦法是「要約」，受比賽辦法的拘束，參加人提供作品參與比賽的行為是「承諾」，要約和承諾合致，契約即成立，雙方均受「契約」的拘束。因此，有關參加比賽的作品，其著作財產權的歸屬問題，應依主辦單位所發布的比賽辦法加以認定；比賽辦法中如未規定著作財產權的歸屬，則參賽作品的著作財產權仍歸著作人享有。如比賽辦法有規定著作財產權歸主辦單位享有，則解釋上參賽作品的著作財產權應歸該主辦單位所屬法人享有，即使主辦單位於活動後難以尋找，只要該主辦單位所屬的法人尚未消滅，著作財產權不至於因為主辦單位難以尋找而受影響。如果主辦單位所屬的法人消滅，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時，則依著作權法的規定，參賽作品著作財產權即消滅，任何人都可以利用。&lt;br /&gt;
&lt;br /&gt;
音樂著作的著作人專有「改作」其著作的權利，「改作」係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因此，原為獨唱曲後改為合唱曲，就曲的部分如有旋律的創作，係屬上述「改作」，則改作後的合唱曲，就「曲」的部分應屬著作權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的「衍生著作」，係屬一獨立的音樂著作，亦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其著作財產權則屬改作的人享有。由於改作也是著作財產權的一種，改作別人的著作，必須取得被改作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3I -11、§3I-2、§11、§12、§28、§36、§42、§43）&lt;br /&gt;
&lt;br /&gt;
(引用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著作權Q&amp;amp;A網址 http://www.tipo.gov.tw/lp.asp?CtNode=7194&amp;amp;CtUnit=3592&amp;amp;BaseDSD=7&amp;amp;mp=1)&lt;br /&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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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ews231]]&lt;br /&gt;
&lt;br /&gt;
[[Category:秘書室專題]]&lt;/div&gt;</description>
			<pubDate>Thu, 24 Oct 2013 06:39:09 GMT</pubDate>			<dc:creator>Yufech</dc:creator>			<comments>http://enews2.kmu.edu.tw/index.php/Talk:Enews231_%E8%91%97%E4%BD%9C%E6%AC%8AQ%26A</comments>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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