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ews219 如何利用捐贈來合法節稅
出自KMU e-News
高雄醫學大學e快報 第219期 會計室專題
如何利用捐贈來合法節稅
會計室 林育如
時光匆匆,轉眼間又到了報稅季節,大家是否又收到許多扣繳憑單,拿在手上正感到頭疼,想到要繳的稅心肝陣陣疼,有什麼辦法可以少繳一點呢?捐贈就是又能節稅又能行善之錦囊妙計,換言之透過捐贈來增加扣除額,讓自己少繳一點稅,這已是行之有年的作法,也對善心人士的善舉給予省稅的獎勵,捐贈可以捐的對象真是五花八門,可以捐的東西及金錢更是琳瑯滿目,但到底捐來捐去的稅事是如何?是不是所有的捐贈都可以扣除呢?扣除的金額是如何列報呢?我們就來一一分曉!
註:上述情況捐贈抵稅僅供參考,仍須依當時稅法之規定辦理。
- 非現金捐贈將在最低稅負中加計所得,若金額超過六百萬將有最低稅負課稅之疑慮,要精打細算!特別提醒一定要注意的事:
- 【不實捐贈收據被查獲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以低額捐款換取高額不實捐贈收據為手段來逃漏稅,被國稅局查獲有故意逃漏稅事實,除補稅外另處1至2倍罰鍰,情節嚴重將移送刑罰,最高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 【安太歲、點光明燈不能列報捐贈】民眾到寺廟捐贈取得的收據,可以在申報綜所稅時列報扣除。但如果收據的內容為安太歲、點光明歲,就不可以列舉扣除,主要是因為安太歲、點光明燈是寺廟提供的服務,非屬捐贈性質。
- 【因對價關係發生之給付,縱使取得捐贈名義收據,仍不得列報捐贈扣除額】據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父親過世後未久,捐贈某寺廟香油錢15萬元,並列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捐贈扣除額。經該局查得其捐贈實為取得寺廟靈骨塔使用權之對價,乃否准認列。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該局提醒,雖然捐獻給廟宇之香油錢多半為無對價關係,惟其中亦不乏具有對價關係者,例如點光明燈、安太歲等,而靈骨塔之使用權,依一般經驗法則,除符合低收入戶等特殊資格者外,廟方非無償提供使用,故實質上,此種以添香油錢之方式換取靈骨塔使用權或其他服務而取得捐贈收據列報之捐贈扣除額,經國稅局認定為有對價關係者,皆否准認列,民眾於申報時應多留意。
- 資料參考來源
- 奇摩網站- http://tw.campaign.yahoo.com/money/2012tax/save/
- 法務部新聞稿-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56161&ctNode=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