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ews275 私立學校申請設立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法源依據與執行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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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醫學大學e快報 第275期 

私立學校申請設立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法源依據與執行作業

曾耀增

私立學校法於97年1月16日修正公布,由於教育部藉此次修法將許多原教育部承擔之監督權責下放給董事會,故對於學校法人不動產之取得、處分及所設私立學校設立附屬機構與相關事業等業務,於計畫審查時皆特別強調需依私立學校法第48、49及50條辦理。 第48條主要是在規範學校土地之取得或租用,第49條則是規範學校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購置與出租。而攸關申請設立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之法源依據則為第50條,該條文規定設立附屬機構或辦理相關事業,都必須完備校內程序與取得學校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私立學校法第48、49及50條,相關條文內容如下表)。


條序 條文內容
第48條 私立學校因校務所需公有、公營事業或財團法人之土地,學校法人得專案報請學校主管機關會商土地管理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讓售或租用。

前項土地應辦理用地變更者,由學校法人報請學校主管機關核轉有關機關依規定辦理。

都市計畫擬定機關辦理都市計畫擬訂、變更,致影響私立學校現有校地時,應徵詢學校主管機關及該私立學校之意見。


第49條 學校法人就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應經董事會之決議,並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轉法人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其購置或出租不動產者,亦同。

前項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動產之處分,以不妨礙學校發展、校務進行為限。

二、不動產以與教學無直接關係或經核定廢置之校地、建築物為限,始得設定負擔。

依其他法律之規定,於學校法人之不動產具有法定抵押權者,依其規定。

第50條 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為增進教學效果,並充實學校財源,於訂定章則報經學校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得設立與教學、實習、實驗、研究、推廣相關之附屬機構;其以投資方式、依法接受政府機關、民營企業或私人委託、合作經營或其他法定方式,辦理與教學、實習、實驗、研究、推廣相關事業者,亦同。

前項附屬機構或相關事業之財務,應與學校之財務嚴格劃分,其盈餘應用於改善師資、充實設備及撥充學校基金,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學校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停辦時所賸餘之財產,應歸屬於學校法人。

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附屬機構或相關事業,不得影響學校正常運作;其業務與財務仍應受學校法人之監督。


基於私立學校法明訂學校為設立附屬機構或辦理相關事業之主體,故擬新增設之附屬機構或擬辦理之相關事業,其籌設計畫書需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及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陳報教育部核准,再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衛生福利部、經濟部等)。且其計畫書撰寫章節內容需依照「教育部審核私立學校申請設立與教學實習實驗研究推廣相關附屬機構或辦理相關事業作業要點」內之規定辦理,其中有關附屬機構與相關事業之差異主要在於附屬機構須說明設立、管理及監督章則與擬存續期間及其停辦後續應處理事項,而相關事業則需說明合作契約草案、因合作而產生之智慧財產或成果歸屬事宜與管理及監督章則。


另外,教育部對於私立學校係依法接受政府委託辦理ROT案者(先決具備條件為:1.為增進教學效果,並充實學校財源2.辦理與教學、實習、實驗、研究、推廣相關之相關事業),由於考量該相關事業之主辦機關與教育部皆有一定審查機制與作業時程,為利雙方作業進行,請學校配合下列事項辦理:(一)請學校於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時,應同時檢附相關資料(如計畫內容、投標文件等)函報教育部知悉。(二)後續並請學校依私立學校法第50條、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39條之法令辦理報部審核事宜,並於與主辦機關簽約前取得教育部核准,以符合私立學校法所定之程序。


若是設立附屬機構不是在現有校地中興建,通常會涉及不動產購置事宜(BOT及ROT案皆不會有);若是設立附屬機構之投資案獲教育部同意,通常教育部會依據籌設計畫書中載明之事項函覆校方,若是有涉及不動產購置事宜,會要求校方依規定陳報教育部不動產購置計畫案。


此時校方需依照97.1.18台高(四)字第0970004460號之私立大學校院購置不動產初審檢核表,檢附相關文件報請核准;相關文件包含會議紀錄(檢附校務會議紀錄<含簽到單>、檢附董事會會議紀錄<含簽到單>)、切結書(檢附由董事長、董事出具之「是否為關係人交易之切結書」)、計畫書(中長程校務發展計畫<如未包含擬購置不動產計畫應請說明原因>、擬購置不動產計畫書<含計畫需求、必要性、使用計畫、與學校相關位置配置圖、購置標的概述、環境影響概況說明、產權說明、所涉及法令分析、財務規劃及經費來源、預期效益等>)、不動產資料(土地<建物>清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狀影本、地籍圖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土地所有權人讓售同意書、建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逃生設施及可供文教用途使用之證明文件)、鑑價資料(估價金額超過3000萬以上<檢附二家勘估日期須6個月內之估價報告書>)、財務資料(經費來源及付款方式、購地經費來源說明書、銀行存、借款款明細表、總分類帳科目彙總表、舉債指數計算表)


以上簡述申請設立附屬機構或辦理相關事業之相關法規與流程,希望對於校方未來在申請設立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時,能對各相關業務承辦單位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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