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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醫學大學e快報 第284期 


由勞動檢查淺談研究助理差勤管理

人事室福利考核組 朱怡蓓


依據勞動部勞動統計月報,自97年起,全國勞資爭議案件平均每年均逾2萬件,類似案件每日層出不窮,持續發生。勞動部為保障勞工權益、終結血汗企業,於103年11月宣布自104年將勞檢員人數由300多位增加325位至600餘位,全年勞動檢查場次目標亦由1年1.8萬件提高至4萬件。首要檢查對象包含建教生、新聞媒體業、物流業、運輸倉儲業、醫療院所、住宿餐飲業、保全服務業等,稽查重點之一即嚴查勞工的工時狀況。一旦查出企業有違法事項,即處以新台幣2至30萬元罰鍰,號稱史上最大規模之勞動條件大檢測。

結果,今(105)年1月報載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去年所發動之全國勞檢,共稽查1,194家企業。原規劃勞檢4萬場次,績效卻超乎預期,總計檢查49,764件。

本校拜全國大專院校學生兼任助理納保爭議之賜,不幸於104年6月份搭上這班勞檢列車,且因遭抽檢之二名研究計畫博士後專任助理查無工時出勤紀錄,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受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及第80-1條規定裁罰並公布名稱。 本校專任助理網路簽到退系統雖早在97年1月,即與職員工簽到退系統同步上線,且專任助理至人事室完成報到投保程序後,系統會透過電子郵件將其月薪、投保日期、投保級距、個人及雇主負擔金額等資料通知當事人與計畫主持人,並於通知中一併提醒專任助理每日上下班應上網簽到退,惟實際運作上,計畫助理經常因投入實驗或出差,未能確實按時簽到退,而計畫主持人亦因忙於教學、研究、行政等公務,未能善盡督導管理之責。

人事室遂發函周知全校各單位,自今年1月起,專任助理須(比照兼任助理)檢具出勤紀錄核銷薪資;另於3月4日公布本校「涉及勞資爭議後續處理要點」,按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2款:「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認定計畫主持人具第三類雇主(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身分,並依同法第81條:「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教唆或縱容為違反之行為者,教唆或縱容為違反之行為者以行為人論。」除認定助理本身為行為人,並將行為人概念擴及身為法人代理人之計畫主持人。基此,嗣後肇因於勞檢違規所生罰鍰,將由相關計畫經費支應或自個人薪資中扣除。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其一日正常工作時間加上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而加班費的計算方式為:延長工時前兩小時按每小時工時額加給「1/3以上」,兩小時後則加給「2/3以上」。但去年專案勞檢結果發現,延長工時而未加給工資之比例高達97%,延長工時超過法令規定之業者約達7成。因此,勞動部今年度將結合730名人力,持續發動全國性勞動檢查。而受檢事業單位違法受罰次年,還會成為首波檢查之「黑名單」。

此外,勞動基準法修正條文自今年1月1日起實施後,出勤紀錄的保存年限業由1年增至5年,出勤時間亦應詳載至「分鐘」為止,雇主必須置備出勤紀錄(含簽到退及請休假),以供隨時檢視勞工的工作時間,否則將遭受新台幣9至45萬元罰鍰。在此提醒計畫主持人有效管理員工之出勤、加班,計畫經費若不足以支應加班費,可以補休方式辦理,並配合採行彈性工時及變形工時制(詳參勞動基準法第30條及第30-1條,業經本校第一屆第一次勞資會議同意)排班,以符法令規定,不僅使員工之勞動條件與權益受到保障,更使自身免受高額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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