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ews323 會計室意見交流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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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醫學大學e快報 第323期  會計室專題

會計室意見交流Q&A

Q:統一發票應記明那些事項?

A:

  (一)營業人之名稱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二)品名及數量。

  (三)單價及總價。

  (四)開立統一發票日期。

  (五)買受機關名稱或統一編號。

  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證明之。第二款如僅列代號者,應由經手人加註品名並簽名證明;必要時,應註明廠牌或規格。第二款及第三款如以其他相關清單佐證者,得免逐項填記。第五款之買受機關名稱或統一編號如確係具有機密性者,得免註明。


Q:受教育部補助計畫之出國應搭乘經濟(標準)座(艙)位者,可否報支全價票經濟艙機票?

A:

  1.基於部分航空公司艙等列有全額經濟艙或豪華經濟艙,其實質為商務艙,故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以下簡稱報支要點)第5點原規定「簡任第十職等、第十一職等人員及薦任級以下人員,乘坐經濟座(艙)位。」前經行政院101年6月22日以院授主預字第1010101304號函修正為「其餘人員乘坐經濟(標準)座(艙)位。」自101年7月1日起生效。

  2.購買"全價票"經濟艙,與上開修正後報支要點規定之經濟(標準)座(艙)位不同,因公出國仍應依上開規定報支出差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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