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ews332 本校辦理高雄市立小港醫院之適用法源與相關行政概述
出自KMU e-News
高雄醫學大學e快報 第332期 秘書室專題
本校辦理高雄市立小港醫院之適用法源與相關行政概述
秘書室新事業發展組 曾耀增組長
高雄市立小港醫院(以下簡稱小港醫院)自86年4月份經高雄市議會決議以公辦民營方式委託醫學中心層級的民間醫院經營,後依「政府採購法」程序,經過公開招標,於86年12月由本校取得第一期9年半的經營權(當時校名為私立高雄醫學院),並自87年起由高雄市政府(甲方)依政府採購法委託由高雄醫學大學(乙方)經營,成為高雄市第一個公辦民營的公立醫院。
後續小港醫院於89年10月12日取得開業執照(高市衛醫字第10007號),並於同年11月16日正式開幕。隔年即90年5月通過區域教學醫院評鑑,且自95年起迄今,均獲得新制醫院評鑑優等之榮耀,歷年皆為高雄市衛生局委外經營督導考核評鑑評定優等醫院,深獲各界及高雄市民之肯定。
歷經9年半的經營,於96年6月依合約及歷年督導優異考核結果,再度取得高雄市政府陳菊市長核准通過第二期委辦經營合約,繼續提供市民醫療服務與健康福祉,受委託經營至106年12月31日止。在此受委託經營期間,高雄市立小港醫院並於105年起榮獲TCSA台灣企業永續獎金獎、醫策會第16-17屆醫療品質獎三金二銀一銅四特別獎、成立全國第一家都會區原住民日照關懷站。
但此次小港醫院委外經營權屆滿後,高雄市政府決定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促參法)公開徵求民間投資人承接高雄市立小港醫院委託民間興建營運移轉(OT+BOT)案,委託經營期間共計35年(第一期許可年限35年,包括興建期及營運期);營運績效良好可優先續約15年。
本校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故依規定於向高雄市政府提出申請時,需同時檢附相關資料(籌設計畫內容、投標文件等)函報教育部知悉。並在本校獲得最優申請人資格後,後續依私立學校法第50條、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39條之法令辦理報部審核事宜,籌設計畫書內容均依「教育部審核私立學校申請設立與教學實習實驗研究推廣相關附屬機構或辦理相關事業作業要點」內之規定辦理,且於與高雄市政府簽約前取得教育部核准,以符合相關法定程序。
然後續小港醫院仍有相關行政工作需配合完成,概因本校原依政府採購法受高雄市政府委託經營貴院之經營合約已於106年12月31日屆至,原經教育部90年5月9日台(九十)高(二)字第90065354號函核定之「高雄醫學大學受委託經營高雄市立小港醫院組織規程」之法源基礎,因與107年1月之高雄市立小港醫院興建營運移轉(OT+BOT)案分屬二案,其法源基礎自不得延用(分屬政府採購法與促參法)。
再者,因委託本校興建營運高雄市立小港醫院案移轉日已由高雄市政府通知自107年1月1日起,故小港醫院應依本校校務法規規則廢止原組織規程,並重新制訂「高雄醫學大學受委託興建經營高雄市立小港醫院組織規程」,以符合教育部重新同意本校辦理高雄市立小港醫院興建營運移轉(OT+BOT)案之法源依據。
但此醫院組織規程之重新制訂,主要目的是為了讓小港醫院之興建經營案符合教育部相關法規。另外於本校而言,小港醫院乃為實質延續經營,絕對不能因為醫院組織規程及相關法規之修正,借此舉影響小港醫院員工之工作權益。
以上簡述本校辦理小港醫院之相關法規依據與概況,希望對各相關業務承辦單位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