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ews342 把握時效申報災害損失

出自KMU e-News

跳轉到: 導航, 搜索

高雄醫學大學e快報 第342期  會計室專題

把握時效申報災害損失

會計室 謝純純

  近來因氣候異常,全球地震、颱風、豪雨等天災不斷,民眾除了做好防災準備及注意自身安全之外,如已造成災害損失,可保存證據向國稅局申請減免稅捐。財物有遭受損失,請務必先拍照保存證據,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附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如受災財物照片、原始取得憑證、保險公司鑑價損失資料或受損財物修復取得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向當地國稅局報備災害損失並申請減免稅捐,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並就與民眾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得稅:

  (一) 個人受災金額在新臺幣15萬元以下、營利事業受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或受損標的投有保險者(不論金額多寡),可免報國稅局派員勘驗,直接於上述規定期限內申報受災相關資料或證明,供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書面審核,憑以核發災害損失證明。
  (二) 納稅義務人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於扣除保險賠償及救濟金後之金額,可憑稽徵機關勘驗後出具之損失證明,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申報列舉扣除,或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災害損失費用,即可減免稅捐。

  二、營業稅:

  (一) 小規模營業人因天然災害遭受損失無法營業者,得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二) 一般營業人之商品、原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製成品有災害損失情事,報經管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核准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予以認定。

  三、貨物稅:

  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第87條規定辦理退稅。

  四、菸酒稅:

  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管轄國稅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
  納稅義務人申報災害損失,申請稅捐減免或報備,除可親自或以郵寄方式申請外,亦可利用電話、傳真及線上申辦等方式向國稅局轄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先行報備,再補填損失清單以便書面審核或勘查。
  「災害損失報備專區」(https://www.ntbk.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1509/8561318481514606541 ),或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09W )服務申請。如對災害損失稅捐減免或稅捐延期、分期繳納規定或申請報備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所在地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期間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付費專線0800-000-321查詢。

參考資料: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news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