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ews344 淺談專利要件-進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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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醫學大學e快報 第344期  產學營運處專題

淺談專利要件-進步性

  專利制度本意在於促進技術發展,透過政府授予專利權人一定期限的排他權(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或該方法製成物)以換得該技術公開,並於專利權期滿後成為公共財,達成鼓勵、保護、利用發明(避免重複發明)與創造的本意。

  專利三要件為實體審查專利申請案是否具有可專利性的判斷標準,包括產業利用性(Industrially Applicable)、新穎性(Novelty)及進步性(Non-Obviousness)。其中進步性通常是專利取得過程中最需克服的要件,以下就針對進步性做概略的介紹及解釋。

  申請專利之發明與先前技術雖有差異,但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稱該發明不具進步性,不得取得發明專利。

  先前技術係指申請日之前(不包括申請當日)所能為公眾得知之資訊,並不限於世界上任何地方、任何語言或任何形式。因此當政府智權單位的審查人員進行實體審查時,任何能獲得的書面、電子、網際網路、展示、口頭或使用等資料皆能作為申請專利准駁的引證文件。

  輕易完成指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一份或多份引證文件中揭露之先前技術,並參酌申請時的通常知識,而能將該先前技術以轉用、置換、改變或組合等方式完成申請專利之發明者,該發明之整體即屬顯而易知,應認定為能輕易完成之發明。

  更細部的說,怎麼才算是合理結合引證文件來判斷該發明不具進步性呢?需考慮的因素如下:
  1.有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文件
   (1)技術領域的關聯性
   (2)所欲解決問題的共通性
   (3)功能或作用的共通性
   (4)教示或建議
  2. 簡單變更
  3. 單純拼湊

  因此,依上述判斷原則,如該發明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就先前技術輕易完成者,則該發明具有進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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