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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醫學大學e快報 第360期  人力資源室專題

授權自審教評會之神聖使命

人力發展組 何三寶組長

  教育部為強化專科以上學校學術自主責任、發展學校自我特色及順應國際潮流,特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於86年8月25日教育部(86)台審字第 86099766 號函訂定「教育部授權大學及獨立學院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作業要點」,並歷經幾次修訂於95年6月8日教育部台學審字第 0950080416C號令修正發布名稱為「教育部授權專科以上學校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作業要點」,以加速推動專科以上學校自行審查教師資格。

  教師法第7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之審定分學校審查及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二階段;教師經學校審查合格者,由學校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再審查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學校審查合格者,得逕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應具有專門著作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並經教育部審查其著作合格者,始得升等;必要時,教育部得授權學校辦理審查。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體育、藝術、應用科技等以技能為主之教師聘任或升等,得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之聘任、升等均應辦理資格審查;其審查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注意事項第5點:「教評會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應兼顧教學、研究、服務,學校並應就各該項目訂定明確之評量依據、方式及基準。」、第7點:「教評會對於送審人之教學、研究、服務成果評量,應根據送審人所提資料為嚴謹查核,並經充分討論後作成決定。教評會對於外審委員就研究成果之專業審查意見,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不得僅以投票方式作成表決。如有認定疑義時,應予送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第8點:「教評會對於研究成果應尊重外審專業意見。但得考量升等名額之限制,或對教學、服務成果、任教年資依第五點所訂基準為綜合評量後,作成同意或不同意通過送審人資格審查之評量決定。」及第9點:「教評會對於教師資格審查之決定過程應詳載於會議紀錄中,並妥善保存。」

  本校係教育部完全授權自審教師資格學校之一,經教育部授權委託行使公權力,涉及教師職業資格取得權益重大事項,教評會之審議,最終決定教師資格審查結果與教師證書之頒授,審議過程不可不慎。目前本校教評會採三級三審制,分工仿法院審理制度,系級及院級教評會為實質審,校級教評會為程序審,因而系(所、中心)教評會實質初審更為重要,對新聘及升等教師資格嚴謹、公正、公平審查,為整個教評會審查過程中的重要基礎,恪外重要。同時依上述相關法規,更可明確界定教評會職責為「審查」,非「輔導」,評審過程、審查人及評審意見等相關資料,應予保密,以維持評審之公正性;如送審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情節嚴重者,可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9條應即停止其資格審定程序,及通知送審人,並自通知日起二年內,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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