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ews379 會計室意見交流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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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醫學大學e快報 第379期  會計室專題

會計室意見交流Q&A

Q:支出憑證內容記載不明時該如何處理?

A:支出憑證如記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證明之。如品名欄位僅列代號者,應由經手人加註品名並簽名證明;必要時,應註明廠牌或規格。非本國文支出憑證,應由經手人擇要譯註本國文。

Q:收據應記載事項有哪些?

A:收據應由其受領人或其代領人簽名,並記明下列事項:
(一)受領事由。
(二)實收數額。
(三)支付機關名稱。
(四)受領人之姓名或名稱;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以下簡稱統一編號)。
(五)開立日期。
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證明之;得依其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收據增列其他應載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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