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ews397 保護納稅人之租稅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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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醫學大學e快報 第397期  會計室專題

保護納稅人之租稅案例分享

會計室 林育如

  1.高市稅納保官主動關心化解租稅爭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納保官日前從電視媒體得知轄內民眾表達重購自用住宅房地之所得稅爭議訊息,遂主動聯繫國稅局,促使國稅局及納保官合作輔導該民眾申辦土地增值稅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稅,守護納稅者權益,成功化解租稅爭議。

  高市稅處指出,納稅人A君於108年出售大樓房地,經國稅局補徵個人綜合所得稅,A君因誤解法令,透過電視媒體主張小屋換大屋,不服國稅局補稅處分;該處納保官從媒體得知訊息後即主動聯繫國稅局納保官了解案情,知悉A君於106年先行購入透天自住房地後,並未申辦土地增值稅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稅。

  該處納保官遂偕同國稅局納保官,向A君說明售屋及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之相關租稅法規,並協助辦理退還出售地之土地增值稅,不僅守護納稅者土地增值稅的退稅權益,也同時化解所得稅爭議,A君表示土增稅退稅款正好可用來繳納補徵之所得稅,非常感謝該處納保官主動關心協助保障其租稅權益。

  高市稅處進一步說明,該處設有5名納保官,提供納稅者租稅爭議案件溝通協調、申訴陳情及行政救濟案件諮詢協助之服務,民眾可多加利用。

  2. 租賃合約如具銀錢收據性質,應繳納印花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報稅季節即將來臨,不少民眾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會列報房屋租金支出作為扣除額項目,如經國稅局審核發現房東開立租金收據時,漏未貼用印花稅票,將會移送至稅處補稅並按漏貼稅額處5至15倍罰鍰。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規定房屋租賃合約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但如果房東每次收取租金時,亦於房屋租賃合約書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或簽名以表示收訖者,該租賃合約書即已兼具銀錢收據之性質,依規定應繳納印花稅;但如以匯票、本票或支票收取租金,只要註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則可免繳印花稅。

  該處特別提醒,房屋出租的民眾,每次收取租金時,如有書立收據,請記得按收款金額的4‰貼用印花稅票,以免被補稅及裁罰,得不償失。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公告訊息-稅務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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