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ews450 營造性別友善校園--淺談性平三法修正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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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醫學大學e快報 第450期  人力資源室專題

營造性別友善校園--淺談性平三法修正重點

■人力資源室 蔡宜玲主任

  鑒於Me Too事件頻傳,立法院於112年7月陸續三讀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案,統稱「性平三法」,並於112年8月16日公布生效,部分條文則從113年3月8日才實施。此外,針對校園性平事件,教育部亦於113年3月修正頒布「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復於113年5月頒布「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期能建立完善的性騷擾防治制度。

  為提升本校教職員工性別平等意識及性別敏感度,進而營造性別友善的工作環境,特別摘錄本次性平三法修正重點及教育部相關指引如下:

  一、 增訂權勢性騷類型,且在刑度、罰鍰、賠償全面加重:
  所謂權勢性騷則是指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未來雇主、機關首長涉性騷擾案件,受害者除了一般性賠償外,還能請求最高五倍的「懲罰性賠償」。

  二、 擴大適用範圍:
  校園性別事件,除了原來的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外,本次修法將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納入性別平等教育法適用範圍。並於第3條第3款第4目規範: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指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或利用不對等之權勢關係,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三、 強化雇主防治意識及責任,賦予雇主更多的防治責任:
  本次修法區分雇主「因接獲申訴」或「非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分別訂有「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相關內容。雇主未於期限內採取必要處置者,將處新台幣2萬至100萬元罰鍰。因此雇主不只是有申訴案件時才啟動調查,知悉有疑似性騷擾案件時,就相關的事實要進行必要的釐清。

  四、 下班後被同事性騷擾也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
  本次修法後,不論是不是在「工作中」,已經不是主要判斷方式,只要是與行為人是同一事業單位的同一人,或是不同事業單位,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的同一人,就是持續性的性騷擾,都可以申訴。

  五、 職場性騷擾留職停薪或調整職務之規定:
  在職場性騷擾申訴調查期間,雇主需要採取積極有效的糾正與補救措施,最常見的是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的職務調整,避免雙方再次接觸與預防性騷擾再發生的可能性。因此「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法後,也針對不同的情況給予「留職停薪」與「調整職務」之規定,以確保雙方不會因為「權力關係」而有再次遭遇不友善之對待。被申訴人如為職員工,依性工法第13-1條規定辦理,被申訴人如為教師身分,則依教師法14、15條或18條規定辦理。

  上述性平法規及教育部相關指引皆可於人力資源室「性騷擾防治專區」查詢,本校除不定期的舉辦性別平等教育講座,亦已建立完善的申訴機制及處理流程,並設置專人協助。期盼透過加強職場性騷擾樣態的認識、預防及處理措施,讓教職員工性別意識更臻成熟,共同建構尊重差異、包容多元及安全的友善職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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