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ews52 死後取精的倫理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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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8月10日 (一) 12:09所做的修訂版本

高雄醫學大學e快報 第52期  一方清靜 人文e館

死後取精的倫理省思

陽明大學醫學系社會醫學科助理教授 邱淑媞

有謂:「科技始終來自於人性」,科技應用之倫理規範,即植基於對「人」的尊重與保護。在英美,死後取精並未以法令全面禁止。當醫師面臨死後取精的請求,第一個考量的是對死者身體與意志的尊重問題。在醫學倫理的要求下,沒有足夠的依據,醫師不能貿然侵犯當事人身體甚或作可能違反其意志之醫療行為,即使在死後亦然;但若家屬能提出證據,顯示死者生前曾表達許可意思,則醫師較能考慮給予協助。

對於當事人同意之認定,有主張從嚴的人士認為不但應以書面為之,而且也不等於已同意一切為達取精目的所作的醫療措施(例如睪丸切除);主張從寬的人士則認為同意之表達不限於書面、亦不須拘泥口頭用字。但不論是持贊成或反對立場者,當事人的意願都是倫理決策的第一個考量。我們的政府在此次倫理爭議中較未從當事人、關係人與社會三方持中立立場,而是扮演起「社會代言人」角色,但社會真正的聲音與價值觀是什麼呢?忽略當事人的自主權是一個危險的盲點,也容易造成決策的偏頗。

下一代的福祉是另一個重要的考量,「缺乏生父,無法妥善撫育」是大家共同的關切;這點確實必須加以重視,但該理由又是否強到應該完全禁止死後取精,仍不無爭議。在多數國家(包括我國)現行法令中,離婚(導致生父生母分離、未能共同撫育子女)與領養(由生父、生母以外的人撫育)都是合法、容許的。沒有生父固然不是理想的家庭形式,但在現實社會中,有生父不一定就能得到妥善撫育,沒有生父也未必不能健全成長;應否據此衡量一個生命的品質已低到不應獲准來到人間,不無商榷餘地。

從下一代的人權來看,孩子的生命應有其獨立之尊嚴、不應僅是滿足父母達到某些個人期待的工具,然而若把期待孩子能陪伴自己、慰藉對亡夫的懷念便視為「不純正的生育理由」、「只是製造生命而已」,或是把女性在此狀況下的請求一律以一時情緒加以否定,則又可能過度抹煞了她個人追尋愛與家庭價值的機會和權利。旁人有何條件去論斷當事人感情?再從「生育的純正理由」來看,政府過去就公開提倡「家庭計畫」與「計畫生育」,最近又積極規畫鼓勵生育的「誘因」,如果利誘生育是可以接受的,那麼愛情是比「利誘」更「不純正」的理由嗎?配偶驟然辭世仍深切相愛者,其生育機會卻完全遭到剝奪、否定,是否公平,值得深思。

有人擔心哀傷中的妻子,可能沒有足夠能力作重大決定,這在國外便有人主張先度過半年哀慟期,給予精神支持與諮商,冷靜後再行決定是否確要人工受孕。不過,一個成年女性對其自身幸福與未來之決定權,仍應與對他人與社會之影響共同受到尊重、納入倫理考量,不應被排除在考量之外。

官員與醫師在此次事件中表現的倫理素養不足,令人憂慮。取精診所將過程與精子照片公開供採訪,甚至對亡者生殖能力與遺傳方面之細節加以評論、透露予媒體,不僅對往生者不敬,若未獲家屬同意,洩露隱私更可能涉及違法。主事官員與從事生殖技術之醫療人員若沒有足夠的倫理訓練,就如同不懂交通規則的人開車上路,險象環生。

政府對新興生殖科技採取審慎管理的態度本是值得肯定,但管制的程度實應權衡可能的危害,拿捏適當分寸,符合比例原則,才是妥當。配偶死後取精的問題,應有討論空間,但不全面禁止並不表示全面開放;政府宜把握人工生殖法立法過程,對各界表達的疑慮與可能衍生的問題,參酌國外經驗與國內民情,訂定此一技術的適用條件(例如當事人同意的認定、未來使用精子者身分的限制)與研擬配套(例如若有衍生繼承權問題時應如何處理或防範);決策的過程,也應當有更多公開討論與社會參與,畢竟其關聯層面已不只是醫療科技的專業事務而已。

此外,國人只看得見需要用某技術而不能用的遺憾場面,卻看不到有某些科技遭不當濫用,帶來社會衝擊,例如性別篩檢技術與對女嬰的選擇性墮胎,實應加以正視,避免傷害擴大。

面對一日千里的醫療科技,政府必須加緊腳步,才不會一再進退失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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