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ews52 本校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新制之簡化彙整
出自KMU e-News
高雄醫學大學 第52期 秘書室專題
本校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新制之簡化彙整
法規組組長 萬先鳳
攸關本校專任教師升等權益之計分標準,於本學年度推動計分標準採新制與舊制併行制,教師們可自由選擇新制或舊制辦理。所謂新制係指94.06.20九十三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並由人事室公告之升等計分標準,而舊制係指92.05.23高醫人字第0920000928號函修正頒布並自92.08.01起實施之升等計分標準。兩者不論在必要條件或是實際加點計算等均有不同,教師可先評估何者對自身較有利在選用。本校教師升等依其所屬系所分為六大類,其分類別及適用範圍如下:
學科類別 | 適用範圍(系所) |
自然生物醫學科學類 | 醫學系、醫學院各研究所、藥學院各系所,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公共衛生學系所、生物醫學檢驗學系所、醫學放射技術學系所、醫藥暨應用化學系所、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所、生物科技學系 |
口腔醫學科學類 | 口腔醫學院各系所 |
護理保健復健醫療管理科學類 | 護理學系所、物理治療學系、職能治療學系、呼吸照護學系、腎臟照護學系、運動醫學系、醫療資訊管理學系、醫療管理學研究所 |
社會人文科學類 | 性別研究所、心理學系所、行為科學研究所、醫學社會學和社會工作學系所 |
通識教育類 |
備註: 各類若有特殊專長之教師須於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 (簡稱教評會 )通過後,歸入其它適當類別並採其計分標準,各院級教評會須把其決議:理由報備校教評會。 |
為使教師對於升等計分標準新制更加清楚,並使相關系所或學院等教師評審會在審查時容易比對查閱,由本人就新制規範做簡化歸納整理,分為三大部分即1.各類組一致性規範(共通必要條件)、2.各類組個別必要條件(基本論文篇數)及3.各類組計點項目及標準,將新制升等計分標準作較有系統的歸納整理,以供校內人士參考。須強調的是,本文僅嘗試將新制以簡化方式呈現,並未就新制之內容做分析評論,如與新制公告內容不同之處,仍請以新制條文規定為準。
本校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新制
- 各類組一致性規範(共通必要條件)
- 校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合送四位外審之評分有三位皆須達70分。
- 具有博士學位者擬升等助理教授者,按各學院之新聘教師聘任辦法辦理。
- 近三年平均每週最低授課時數:助理教授10小時、副教授9.5小時、教授9小時。(醫學系及牙醫學系之臨床科教師平均授課時數排名不得低於所屬臨床科(非次專科)同級教師排名前50%。)
- 教師升等須符合各類組織必要條件及基本最低點數(講師25點、助理教授30點、副教授40點、教授50點)。
- 各類組個別必要條件(基本論文篇數)
- 自然生物醫學科學類:
- 一般教師升等(新聘)之論文篇數
- 自然生物醫學科學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