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ews275 私立學校申請設立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法源依據與執行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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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申請設立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法源依據與執行作業

曾耀增

私立學校法於97年1月16日修正公布,由於教育部藉此次修法將許多原教育部承擔之監督權責下放給董事會,故對於學校法人不動產之取得、處分及所設私立學校設立附屬機構與相關事業等業務,於計畫審查時皆特別強調需依私立學校法第48、49及50條辦理。 第48條主要是在規範學校土地之取得或租用,第49條則是規範學校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購置與出租。而攸關申請設立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之法源依據則為第50條,該條文規定設立附屬機構或辦理相關事業,都必須完備校內程序與取得學校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私立學校法第48、49及50條,相關條文內容如下表)。

條序 條文內容
第48條 私立學校因校務所需公有、公營事業或財團法人之土地,學校法人得專案報請學校主管機關會商土地管理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讓售或租用。

前項土地應辦理用地變更者,由學校法人報請學校主管機關核轉有關機關依規定辦理。

都市計畫擬定機關辦理都市計畫擬訂、變更,致影響私立學校現有校地時,應徵詢學校主管機關及該私立學校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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